据《四川工人日报》消息,8月24日,严先生打来电话咨询称,其所在公司以其有一次早退行为为由,对其进行记过处分。严先生表示在离开公司前已经向主管打电话告知,不认可公司的记过处分。严先生想知道:可否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公司对其的记过处分?
就严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王倩律师。王倩律师表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了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违纪情形对员工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于2018年1月废止,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企业可以对员工进行上述处分,因此,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企业是否可以对员工进行记过等处分。目前,大多数企业对员工进行记过处分是根据本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而进行,在法律上没有直接依据,也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本质上是企业对员工的管理行为。企业与员工因内部管理行为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员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不会受理处理。
那么,企业对员工进行记过处分,员工是不是只有认了?没有办法提出异议?对此,王倩律师说,虽然企业对员工进行记过处分是企业的管理行为,但如果企业因此对员工进行处罚、降职降薪、扣减绩效奖金等处罚,实质上影响了劳动合同的履行,属于对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主要内容的调整或者变更,影响员工的切身利益,员工可以就企业对其依据记过处分而进行的降职、减少劳动报酬等争议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针对企业降职、减少劳动报酬等行为是否有充分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企业对员工的记过处分没有相应的制度或事实依据,就可以否定企业因此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薪资所做调整,裁决用人单位补发劳动者相应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