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人社厅联合印发《宁夏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工会社会工作者的定额、定岗、定责以及招聘管理、激励机制、绩效考核、薪酬待遇、培训培养和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宁夏目前共有工会社会工作者628名,在以往对工会社会工作者的管理实践中,存在基层工作人员短缺以及培训、晋升和激励机制未成体系等问题。此次《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宁夏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规范性制度的空白,有助于提升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据了解,《办法》首次提出工会社会工作者要定额、定岗、定责。按照“总量控制、科学调整”的原则,对各市、县(区)总工会实施定额管理。原则上达到每2000名服务对象配备1名工会社会工作者,以增强区域性人员配置的科学性。同时,明确工会社会工作者“定岗”在乡镇 (街道)、开发区(产业园区)、村(社区)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并结合工作任务,从加强思想引领、开展困难帮扶等5个方面进行“定责”。
在招聘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宁夏工会社会工作者招聘的年龄、学历等资格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从事过党群工作,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者。
同时,《办法》将宁夏工会社会工作者现行薪酬结构调整为“基础报酬+岗位等级报酬+绩效报酬”3部分。基础报酬由自治区财政承担30%和“五险一金”,自治区总工会承担40%,市、县(区)总工会承担30%。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工会社会工作者的培训方式、时间和周期以及退出机制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