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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碌的8小时外,劳动权益咋保护

  近日,北京一场疫情发布会上的流调报告在网上引起许多人的关注,流调行程轨迹勾勒出的是一个个普通劳动者在大城市的奋斗轨迹。8小时工作时间之外,有多少人还在拼搏、奋斗?这些奔波忙碌的劳动者们,有没有关注到自己的劳动权益?对此,专业人士给出建议。

  白天上班,晚上兼职到凌晨;每天通勤往返路程超50公里,下班后还要复习考研;开网约车一天工作近17个小时……近日,各地零星散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病例引起人们关注。感染者的流调行程轨迹勾勒出的是一个个普通劳动者为生活忙碌的身影,让许多人从中看到自己的“影子”。同时,这也再次引起人们对于劳动者8小时之外日常生活的关注。

  “职场考研族”需注意服务期

  “家住顺义,海淀上班,每天地铁往返50公里,白天上班、晚上备考……”2020年底,北京疫情防控第190场例行新闻发布会公布的一则无症状感染者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令不少网友对“职场考研族”投去了更多关注。

  近年来,用人单位对学历的要求水涨船高,这让许多在职劳动者也希望通过提升学历来获得更好的工作或者晋升机会。但由于时间和精力有限,且受到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限制,在职考研面临着更多困难。

  “我是背着公司复习备考的,老板要是知道了肯定不乐意。”24岁的黄女士去年底刚参加完考研笔试,目前正在等待成绩。她表示,考上一定会从单位离职继续求学,但如果现在让用人单位知道,肯定会对她的工作造成影响。

  “职场考研产生劳动纠纷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劳动者的精力分散可能与用人单位的工作目标相违背,且存在较多的事假,被录取后也可能存在工作交接、财物交接等问题。”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熠律师向《工人日报》记者说道。

  李熠提醒劳动者,在备考、录取、离职阶段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如需请假,应按照规章制度及时向上级提出,并通过请假系统进行备案。在录取或办理离职等阶段,应与用人单位及时、坦诚沟通,并做好工作交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有关社保、公积金、档案等问题,应予以重视,并妥善处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用人单位也会在劳动合同中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规定服务期限内如考研,视为违约并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记者查阅相关劳动纠纷判例发现,因服务期内考研、跳槽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例不在少数。

  李熠表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如果劳动者曾与用人单位签署《服务期协议》,而因考研录取且未满服务期离职,双方应履行协议约定内容。”

  下班兼职谨防劳动风险

  2020年12月26日公布的确诊病例中,31岁的王某某白天在北京顺义区金马工业园的一家贸易服务公司配件中心工作,而每天晚上还要到顺丰公司下的一个大件中转场做兼职。

  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出现和发展,人们选择下班后做兼职的越来越多。那么,是否所有劳动者都可以从事兼职?

  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晶表示,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通过兼职获得经济利益。若是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取得有关机构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企业等其他单位人员外出兼职经常会涉及专利知识、商业秘密、同业竞争、客户资源,兼职活动时要注意分寸,最好提前征求原单位同意,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兼职属严重违纪?辽宁龙连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怀宇认为,劳动者利用的是业余时间,单位只能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单位简单粗暴地规定下班后兼职严重违纪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兼职时干劲十足,正常工作期间睡大觉,单位可以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合理合法规避相应情形。”

  下班后做兼职如果发生工伤怎么办?

  “劳动者在其他单位兼职的,建议该单位通过保险分散风险,并为兼职人员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 李熠说。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兼职行为因为劳动次数和就业单位不固定,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鲜有用人单位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这也增加了兼职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

  谁该为高强度打零工“亮红灯”?

  网约车司机群体在北京近期发生的疫情中有多人感染新冠病毒。根据通报,李某某开网约车,每天的工作时间从6时持续到23时,工作时长接近17个小时。

  受疫情影响,许多打工者原先的工作受到了冲击,面临失业风险。就业门槛相对较低、进出灵活自主的网约平台工作成为他们重要的收入来源。但网约工工作严重超时、休息权难以保障等问题也日渐凸显。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双方是具有隶属性的劳动关系还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实践中分歧较大。”刘晶表示,平台服务商自己购置汽车或与汽车租赁企业合作,并聘请专职司机,借助互联网提供出租车服务,隶属性质很强,应当认定有劳动关系。而由平台搭建一个互联网中介中心,司机加盟成为平台司机,乘客付费直接计入司机的个人账户,由平台扣除一定中介费用,平台对司机考核较为松散,司机接单自主性较强,更接近于中介合作关系。

  根据2019年修订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系统性的法律暂时不健全,部分网约平台希望减少自身责任,转嫁用工风险等因素,新业态就业人员在权益保障上还面临诸多困境。”李熠表示。

  刘晶建议,尽早出台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政策,从制度保障上为网约工撑起法律保护伞,加强网络平台责任治理。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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