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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20劳权新规十大亮点

  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和世界经济衰退带来的严重冲击,我们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从决定延迟复工,到推动复产复工,从稳定劳动关系,到落实社保税征……我们在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同时,及时出台纾困规模性政策,创新实施机制直接惠企利民。

  亮点1 延迟复工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1月27日,上海市政府发出《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通知指出,上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针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沪的人员,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点评】 上海市政府研究决定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果断决定,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确保社会平稳有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

  亮点2 人事管理信息化

  2020年3月4日,人社部发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点评】 官方确认电子合同的效力,有利于推动企业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但为了防范证据风险,企业仍有必要做好相关电子数据的证据固定工作,做到主体可信、行为和过程真实、结果不可篡改。如选择第三方供应商,则应重点预防电子证据的灭失风险。

  亮点3 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新口径

  2020年4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统一裁审执法口径,就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提出九条意见,强调在依法及时处理相关案件过程中需注重把握如下原则:一是坚持协商求同的原则,二是坚持平衡保护原则,三是坚持稳定劳动合同关系原则,四是坚持促进劳动合同协作履行原则。

  【点评】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用人单位面临较大生产经营压力,部分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领域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对于群体性、突发性、敏感性纠纷,应当切实发挥多元化解机制的作用,将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挺在前面。对于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案件,应当贯彻调解为主、调解优先的原则,尽可能加大调解力度,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亮点4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

  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及时拨付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该规定将人工费用剥离成为专项费用,明确由建设单位保证该笔资金按时足额拨付,从根本上确保了农民工工资所需资金来源。同时,《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确保劳务费用专款专用,避免了挪用、挤占资金引发的工资拖欠问题。

  【点评】 《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体系、监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惩处有力的执法机制,推动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

  亮点5 实施“社保纾困”政策

  2020年6月11日,上海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26条”),并介绍本市目前及下一步稳就业、促发展、保民生的相关情况。

  在此之前,上海聚焦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惠企政策措施:一是实施“减免”。二是给予“返还”。三是发放“补贴”。四是缴纳“延期”。五是继续“降率”。六是建立“机制”。七是促进“稳定”。

  此后上海又宣布,对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点评】 2020年1月以来,受经济下行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叠加影响,本市就业形势复杂严峻,特别是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等行业,受疫情冲击明显。为保障本市就业形势稳定,上海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打出政策组合拳,全力推进援企、稳岗、扩就业工作,交出了一份出色的答卷。

  亮点6 海外人才居住证有新规

  自2020年7月1日起,上海市政府新修订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正式施行。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生活并享受相关待遇的证明,载体为《上海市居住证》B证实体证件和电子证件。

  【点评】 除了全面对接“一网通办”、推行电子证照、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等之外,新办法还优化了打分体系,突出人才导向和重点导向。如增加了学历、任职职务的分值比重,学历分值、任职职务分值均有以往的10分增加为20分,国内外工作经历也可作为计分项;完善了人才附加分内容,增加了临港新片区、张江科学城、虹桥商务区及科创职业清单内企业等加分项。

  亮点7 小微企业工会上缴经费全额回拨

  2020年7月30日,上海市总工会印发《上海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小微企业工会上缴的经费实行全额回拨,即将上级工会统筹的经费全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工会工作。

  上海市总工会要求:上级工会应针对回拨经费的使用,加强对小微企业指导、培训和服务,按照向一线职工倾斜的原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参照《上海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度,进行工会经费的支出管理。

  【点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微企业工会工作,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使用管理,2019年12月3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发出《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根据上海市总工会要求,本市各上级工会加强指导服务,确保小微企业工会知晓经费扶持政策,享受政策红利。

  亮点8 上海残保金征收实行新办法

  自2020年9月1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20〕9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本市原规定,用人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根据新办法规定,保障金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负责征收。

  【点评】 虽然今年度本市残保金的征收主体发生了变化,但是残保金本市税务部门按人社和残联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根据本市原规定,对在职职工超过2000人的用人单位,根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进行分档,对于不同档级的单位实施差别化征收,但新办法对不同安置比例的单位进行差别征收。

  上海新办法既落实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要求,同时也结合本市实践,体现了上海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的特点。

  亮点9 各地社保税征平稳落地

  2020年10月底,上海、北京、山东、山西、湖南、吉林、广西、贵州、四川、新疆、西藏、深圳、青岛等多地税务部门下发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根据上海发布的公告,上海社保费征收范围包括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点评】 有人把本次调整说成是“社保入税”,其实是不准确的,因为本次并不涉及社保费性质或社保费基、费率政策方面的调整,并不能改变社会保险费的属性。众所周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工会费等,都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而“社保入税”是将社会保险费变为社会保险税,将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保险的属性。目前仅仅是征管主体发生了变化,所以称之为“社保税征”恐怕更为名副其实。具体来说,就是社保费的征收主体发生了变化,但是经办申报仍沿用现行的方式。

  亮点10 上海新人才政策加快出台

  从2020年12月1日开始,上海开始施行更宽松的“居转户”,以及引进人才、留学回国人员申办常住户口的政策。此前上海连续发布了《关于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的通知》《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前者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后两者有效期均至2025年11月30日。

  【点评】 近期上海的人才政策加快出台,以加强海内外人才的集聚度。不同时期上海的人才政策有不同的侧重点,前一个阶段更加聚焦“塔尖”部分,充分发挥高峰人才、领军人才的带动作用。而这次新政以及人才引进政策的密集调整,一方面体现了更加开放的特点,把开放的成色做得更足;另一方面则在突出“塔尖”的基础上,更加突出了“塔身”——骨干人才、支撑性人才,以及“塔基”——青年人才。

  另外,聚焦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实行条件管理,成为人才新政的主要特点。而从区域来看,临港新片区、张江科学城作为重点区域,进一步获得了更大的宽松度。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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