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0日,老俞与小周签订《劳务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老俞提供资金对小周进行培训。老俞指定交易场所及账户,并提供交易资金,小周按老俞所选定的交易品种及交易规模负责交易操作。老俞所提供的交易账户上的资金及证券、期货合约及对应关联的银行账户内资金归老俞所有,老俞有权分配小周交易产生的盈利。小周违反操作纪律承诺,老俞有权解除合同。自本《劳务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小周可享有每月固定分成1000元人民币(与操作盈亏无关)。双方合作期限五年。违约责任及处理:……小周没有经过老俞同意,连续两天不参加交易视为小周单独终止合同,此外小周还应向老俞支付合同违约金30万元。2020年9月,双方因缴纳社保问题、期货公司返还的手续费低等原因产生纠纷,小周自2020年9月21日之后未参加期货交易。老俞认为,小周违反了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要求小周支付违约金30万元。但小周认为这样对他而言太不公平,双方最终诉至法院。
一、劳务协议可以约定违约金。
在“劳动合同”中除了提供专项培训费后违反服务期和保密义务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况以外,不得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此案例中,当事双方并非构成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劳务关系,故在劳务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二、劳务协议违约金显示不公平可申请调整。
《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此案例中违约金30万元的金额与小周就《合作协议书》所得之报酬相比,远超小周劳动所得的支付能力,小周向法院提出了减少违约金的诉求。经法院最终审判认为,该违约金条款显失平等,限制了小周自主另行择业的权利。据此,根据小周申请,法院依法对该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综合考量案情酌情确定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