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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称裁减人员 员工不服要说法

  工作多年,竟得知被裁减,职工认为公司的做法实在不地道。日前,不满的钱先生特地向本报反映,希望为他评评理。

  据钱先生反映,多年前他进入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每次都是公司人事让什么时候签就什么时候签,签完后合同书他就随手一放。就这样,他在公司干了6年多。谁料几天前人事约谈他,告知公司效益不佳,要裁员。称他的劳动合同到12月31日到期,所以干到月底他就不用来了。自己在公司干了这么久,怎么说裁就裁,这样做岂不是太不负责了?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表示,可能人事表述不当,造成钱先生误解,其实公司并非裁员,而是终止合同。这两者是有区别的。根据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法律对裁员是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据钱先生反映的情况,他属于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只不过提前告诉他,同时由于效益不好,后续公司可能裁减人员。如果公司到期终止他的合同,应该是合法的。

  另外,尹律师还表示,钱先生应该关注一下经济补偿的问题。因为公司提出不续签,根据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这里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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