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黄某与征收部门就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2014年10月,某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2016年3月,经当地街道办报告,某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区住建局于同年5月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黄某对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判令被告在原地重建房屋。
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紧急避险决定所涉房屋位于农用专项目的地征收范围内,应按征收补偿程序征收。区住建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决撤销紧急避险决定,同时驳回黄某要求原地重建房屋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某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应由征收部门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拆除。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而本案系街道办申请,主体不适格。区住建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予撤销。但黄某要求在原地重建房屋的主张,不符合该区域整体规划。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析案:
在房屋征收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违法形态。在该案中,被告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情况下,为了求得速度或拆除率,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强制拆除的做法,故意规避征收补偿的必要程序,构成行政程序的滥用,侵犯黄某的被征收补偿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违法行为,维护了合法权益。同时被征收人的要求也要符合政府的区域整体规划。在本案中,黄某诉请错误,其未提出赔偿而是要求重建,影响了该区域整体规划,不符合国家利益。因此也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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