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因疫情防控需要,一些企业停业造成部分人员溢出,而超市、外卖等行业人员相对紧张,在此条件下,共享用工模式应运而生。如今,虽然疫情已经进入常态化防控阶段,但共享用工这种灵活用工模式却受到企业的青睐,企业间以此“抱团取暖、实现自救”。
随着相关部门对共享用工模式不断明确操作指南,共享用工的内涵逐渐扩展。本篇旨在通过案例分析如何规范共享用工模式,以期更加有利于在法律框架下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赢。
今年5月,广东国亮律师事务所律师钟伟杰接到法律咨询。咨询者李辉是东莞一家服装厂的职工,疫情暴发后,服装厂订单减少,李辉等职工处于长期放假状态。这时,服装厂提出要实行“共享用工”。
“企业通知把我们借调给有用工需求的其他工厂,工作地点均在东莞,借调期限预计半年左右,社保正常缴纳,工资由企业和工厂共同确定后发放。”李辉介绍基本情况后提出三个问题,“工龄是否中断?发生工伤有无保障?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让我返回怎么办?”
疫情暴发以来,钟伟杰和同事接到不少关于共享用工的法律咨询,这些咨询主要集中在2月至5月。在钟伟杰看来,如今,随着相关部门对共享用工模式不断明确操作指南,共享用工的内涵逐渐扩展,更加有利于在法律框架下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赢。
共享用工有了清晰的操作指南
一边是部分行业员工没活干;一边是部分企业有活干不完——疫情期间,共享用工模式诞生。借入企业获得人员补充,借出企业则减轻了用工成本,员工也能就业并获得劳动报酬。
随着共享用工模式的发展,一些问题随之而来。比如,共享员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等权益如何保障?出现劳动纠纷如何解决?
近期,人社部发布了《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与此同时,人社部和最高法联合发布了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就涉及共享用工问题。
案情显示,张某为某餐饮公司服务员。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餐饮公司停业,而某电商公司则业务量持续暴发增长。电商公司遂与餐饮公司签订了“共享用工协议”,约定张某自2020年2月3日至5月4日借用到电商公司从事拣货员工作,每月电商公司将工资交由餐饮公司后,由餐饮公司支付张某。
3月20日,餐饮公司依法宣告破产,并通知张某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同时告知电商公司将无法履行共享用工协议。电商公司仍安排张某工作并支付工资。4月16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电商公司自2020年2月3日至4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
经仲裁委庭前调解,电商公司认可与张某自2020年3月2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2020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的劳动合同,张某撤回了仲裁申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出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共享用工协议,借入企业继续用工的,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人社部明确,共享员工与借出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发生改变。但像本案中,借出单位破产或被吊销、注销,而借入企业在知晓这一情况下仍继续使用员工,则可能导致新的劳动关系产生。”钟伟杰说。
警惕企业掩盖用工关系规避责任
人社部《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中明确,借出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也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但有个别企业动起了“造”出一个假关系,以撇清劳动关系的歪心思。
今年7月,东莞一家电子公司向钟伟杰提出了这样的法律咨询:能否让员工承租本公司的场地,为公司加工产品,公司和他们形成“租赁关系”?
该公司还发来一份拟好的“租赁协议”。内容包括:员工自愿承租该公司提供的场地和设备,为公司加工产品;每名员工承租场地1平方米;租金分摊到产品加工费中,按额定产品加工单价或约定费用予以抵扣;员工在租赁场地期间从事相关合法产品加工,出现任何事故将由本人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
“这种以‘租赁关系’掩盖用工关系的行为是行不通的。”钟伟杰及时打消了该企业的这一念头,“如果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可以认定‘租赁协议’无效。”
“还有一种情况要警惕,企业把员工‘共享’出去,等共享期满时,原企业则称没有合适的岗位不予接收,这等于变相裁员。”钟伟杰说。
在法治框架内探索才能行稳致远
今年年初,共享用工进入大众视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熊超认为,几个月来,共享用工模式从最初的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已向更多的行业延伸,员工实现了在多样类型企业间的流动。
招聘平台“智联招聘”近日发布的《2020雇佣关系趋势报告——新格局下的新就业形态》也持相同观点。该报告认为,共享用工模式“实现了跨区域、跨工种、跨企业的突破”。调查结果显示,53.2%的企业选择招聘兼职、临时性员工,25.3%的企业借用其他企业的员工,另有少数企业运用AI技术实现人力成本替代,共享用工模式正在被越来越多企业采纳。
《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明确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诞生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共享用工,未来能否成为常态化下的模式?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湖南、广东、四川、福建等地搭建起共享用工服务平台,企业可适时发布、对接需求。深圳、东莞、杭州等城市还专门出台细则,为共享员工提供补贴。
在制造业产业密集的东莞,今年2月,东莞发布《企业用工互助调剂操作指引》,提供企业间余缺用工调剂、行业间余缺用工调剂和非全日制余缺用工调剂三种调剂模式。东莞还统一拟定了《人员借用三方协议》模板,明晰了借出企业、借入企业和员工间的权利义务,经三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避免了可能产生的劳动争议。
“共享用工是企业和行业间实现灵活用工的一种新的探索,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未来可能成为我国劳动关系中的一种特色用工模式,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熊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