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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加班 薪酬决不能“缩水”

  法律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理所当然应该保护弱者;政府执政为民,理所当然应该依法惩处侵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广大劳动者和公众舆论都希望,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政府执法部门的积极作为,营造更加严格的法制环境与和谐的社会氛围,使节日加班薪酬以及更多的有关劳动者权益的话题不再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十一长假结束,休息了8天的人们意犹未尽地重返工作岗位,而那些节日里加班工作,不曾休息的劳动者,疲惫之余恐怕还要为追讨加班薪酬劳神费力。

  劳动应该付酬,额外劳动应该额外付酬,天经地义。特别是节日加班,劳动者不仅放弃了法定的休息权利,而且割舍了与家人团聚的亲情,更应该给予丰厚的补偿。因此,法律规定了三倍的薪酬标准并且不得以补休抵偿,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然而,现实中这种法定权益却往往落空,每逢节日都会成为公众话题,一谈再谈却成效不彰,这是为什么?

  舆论抨击过企业主利用劳动者迫于就业竞争压力,为“保饭碗”而“舍权益”的心理,明知节日加班有法定的付酬标准,也千方百计拒付或少付;舆论分析过劳动者对自身权益和法律规定缺乏了解,一再宣传相关常识,并屡屡揭露企业主变相打折扣、降低标准或以其它形式替代节日加班薪酬等“隐性”侵权手法,提请劳动者注意;舆论还特别关注过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成为节日加班不能获取应得报酬的最大受害群体的农民工,引导他们依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无疑都是必要的,但成效并不明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舆论呼吁维护劳动者权益,毕竟只是道义上的声援,解决问题的关键还在于严格依法办事。

  逐利是企业经营者的本能。不仅私营和外资企业有克扣节日加班费问题,就是某些国有企业也存在能否认真落实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因此,在支付节日加班费问题上,仅仅寄希望于经营管理者的“自觉”是不够的。

  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的提高需要一个过程,而我们不能因为这个过程的尚未完成而让劳动者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况且,在劳资博弈中,劳方总是弱于资方的,在劳动力市场波动的条件下尤其如此。可见,在节日加班费问题上,苛求劳动者起而抗争追讨权益也是勉为其难的。

  真正有权力也有能力解决这个问题的是政府执法机构。政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企业违法行为最有震慑力,运用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解决节日加班薪酬问题,有投诉就处理,发现问题就纠正,其结果肯定远比启发管理者觉悟、促使劳动者行动要迅速得多,也有效得多。

  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基于如下现实:某些企业无视相关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却没有受到约束和制裁;部分劳动者不敢或不知维权,公众对这类问题也缺乏足够的关注;政府执法部门又往往“民不举官不究”,等等。这些现象表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至少在执行中缺乏足够的刚性,让违法者有机可乘,让依法者心有忌惮,让执法者有所懈怠。当然,不作为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法律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理所当然应该保护弱者;政府执政为民,理所当然应该依法惩处侵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广大劳动者和公众舆论都希望,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政府执法部门的积极作为,营造更加严格的法制环境与和谐的社会氛围,使节日加班薪酬以及更多的有关劳动者权益的话题不再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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