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小崔被一家外企聘用,工作岗位是平面设计。一天,下班后,部门经理要求他做一些与岗位无关的工作。小崔觉得自己刚来上班,为照顾领导情面就答应了领导的安排。
但是,随后几天,小崔发现他的同事和他一样,经常在下班后,被领导安排做一些与岗位无关的事,且没有加班费。
于是,小崔和几个同事联合起来找公司理论。公司起初不给说法,后来让律师出面答复。其理由是公司《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因工作需要,员工在完成上班时间工作任务后,部门经理有权安排其从事不超过一小时的其他劳动,并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
小崔和同事们不同意公司的答复,但又舍不得当前这份工作,他们想知道自己下一步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涉案公司《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从该规定来看,我国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其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针对性很强的制度规定。但是,对公司自主制定的规章制度有一个最基本的要求,那就是相关制度规定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既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也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能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只能更有利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也只有这样的制度规定才能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做出修改,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废除。
从另一角度看,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是用人单位规范企业和员工权利、义务的基本规范,同时也是对员工行为进行规范的具体体现。规章制度的落实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等的重要法律依据。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于困境。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时,才能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不仅是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管理的重要依据,而且是用人单位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先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后,一般情况下每日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可以确认该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一小时、不支付报酬”的规定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小崔及其同事可以与公司协商解决此事。如果公司不同意协商或协商不成,在公司坚持自己原有做法的情况下,小崔等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会督促公司修改或废除《员工手册》中的违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