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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面提出调岗降薪 未去新岗位报到算旷工吗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于2022年5月入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我的工作岗位为土木工程师。2024年8月4日,公司人事经理向我出具了一份《调岗通知书》载明,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把我调到物业部担任客服专员,固定工资降低30%,并应于2024年8月5日到新岗位报到。当天我就向其表示因工作岗位变了,工资也降低了,所以不同意调岗。之后我依然在土木工程师岗位打卡上班,公司也在多个招聘网站发布了招聘土木工程师的信息。

        2024年8月8日公司向我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认为,我不服从公司调岗安排,未按规定的期限去新岗位上班,已连续旷工3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公司决定自2024年8月9日起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请问,当公司提出调岗降薪时,我有权提出异议吗?公司开除我的行为是否违法?

        新疆 刘女士

        为您释疑

        刘女士您好!

        调岗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一种形式,但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应限定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合理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公司对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变更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薪资待遇,实质上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形下,公司不得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和降低固定工资。

        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牵涉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及劳动权益的平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2)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3)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调整岗位,或者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岗位的除外;(4)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5)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主张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合法,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公司对您调岗后,又重新招聘土木工程师的行为,表明公司并不是因为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才调岗,并且调岗后您的工资待遇在原岗位基础上大幅降低,并未与原岗位劳动待遇水平基本相当。所以,公司并不能满足上述调岗的条件。公司仅以业务发展为由进行调岗,就调岗后变动工作内容、降低工资数额未作出合理解释,调岗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您未到新岗位报到,仍在原岗位上班的行为,不构成旷工。所以,公司在未与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以您未到新岗位报到、属于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决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就劳动者而言,当用人单位未出具书面调岗通知时,应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若用人单位单方调岗但不能满足上述调岗条件时,应明确表示拒绝调岗,建议劳动者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提供有效劳动,劳动者不能因被调岗而以旷工方式应对用人单位,以避免用人单位以旷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及时收集和保存用人单位不合理调岗的证据材料,如岗位调整通知、不同意调岗的回复材料等,也应保存好被调岗后仍然在原岗位工作的相关证据材料。

        如果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能满足上述调岗条件,但是劳动者在新岗位工作后超过一个月未明确提出异议,劳动者之后又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将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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