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无疑为那些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提供了一份保障。它不仅是一种经济援助,更是社会对每位成员的温暖关怀。然而,现实中却有少数人在找到新工作后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殊不知,这种行为是违规的。
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并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新就业期间领取不符合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及被处罚的行政罚款。
【案情回顾】
2021年初,龚某在贵港市一家人力资源公司重新找到了工作,本应是生活的新起点,但他却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决定,在重新就业的同时,继续在钦州市钦北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失业金总计4887元。
面对这一违规行为,钦州市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经核实后,于2023年11月28日将一纸《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龚某手中,明确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2024年1月3日,鉴于龚某没有纠正自己的错误,人社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龚某退还全部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4887元,并对其处以500元的行政罚款。
对此,龚某却选择沉默,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退还失业保险待遇。2024年7月5日,该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正式生效。2024年5月31日,人社局向龚某发出催告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龚某签收催告通知书后,依然选择了无视。据此,人社局依法向钦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执行龚某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4887元和对其作出的行政罚款500元及加处罚款500元。
【庭审过程】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在2021年1月至4月重新就业期间,同时在钦北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一行为属于重新就业参保,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然而,龚某未按要求停止领取,构成违规多领社会保险待遇。因龚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些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人社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结果】
不久前,钦北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一、准予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龚某需退还的2021年1月至4月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4887元。二、准予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龚某作出的行政罚款500元、加处罚款500元,合计1000元。三、龚某需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上述两项决定所规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以案说法】
失业保险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旨在为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者提供基本生活费用,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失业人员一旦重新就业,有义务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