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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社保,补缴后能否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补贴

         如果劳动关系双方履行了给补贴、不缴社保约定后,员工离职且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单位为自己补缴社保,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员工返还之前发放的补贴?8月16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卢某2011年9月到某工贸公司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该公司每月向卢某发放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公司不再承担为卢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于是卢某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该公司按照约定,每月实际向卢某支付了一定的社保补贴。

         2021年5月,卢某离职,后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北京市密云区仲裁委确认卢某与该工贸公司在2011年9月至2021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2年7月,该工贸公司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卢某返还社保补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并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对于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支付金钱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

         法院认为,该工贸公司截止判决前一直未为卢某补缴社会保险,卢某在社会保险方面依然存在损失。如果该工贸公司为卢某补缴社会保险后,卢某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该工贸公司方可要求卢某返还此前每月支付给卢某的社保补贴。而该工贸公司在未为卢某补缴社会保险的情形下,要求卢某返还社保补贴,于法无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该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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