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公司搬迁辞职能否索要补偿金?

          我原来所在公司因环保评估不合格,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搬迁、整改,公司随后搬迁到新址。由于我原有岗位不复存在,公司为我提供了新的岗位,但我基于不满现状而拒绝,并以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辞职。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梁菲菲,你好!

          你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与之对应,你能否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取决于公司是否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而本案情形并不在其列,因为,一方面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本案中,公司基于环保因素,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搬迁新址、裁撤工作岗位,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不能归责于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更何况公司已为你提供新的岗位,但被你拒绝。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具体列出包括工作地点和劳动条件等在内的八项必备条款,其中第四项“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六项“劳动报酬”、第八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分属不同独立的条款。由此可以看出,“工作地点”与“劳动条件”不属于被包含关系,而是并列的独立条款。即不能由于工作地点的变更而视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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