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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读博毕业后未按约返回单位任职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熊某,在任职期间参加为期4年的专业博士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毕业后,其没有履行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在职人员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合同书》(以下简称《教育合同书》)约定的内容,返回单位继续任职,而是未经单位许可,单方赴他校工作。因违反约定,熊某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将所在的事业单位告上法庭。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劳动争议案件。

         2018年9月,熊某作为新疆克拉玛依市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赴内地某高校进行为期4年的专业博士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学习期间,其所在单位向熊某支付了基本生活费,并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为此签订了《教育合同书》。

         2022年7月,熊某毕业后未按约定返回单位任职,而是未经单位许可,赴其他单位工作。双方就是否应该返还脱产学习期间支付的工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及支付违约金问题产生争议。

         该事业单位向克拉玛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熊某向该事业单位返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等费用30余万元;该事业单位为熊某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熊某不服裁决,将该事业单位诉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熊某学习期间,某事业单位履行了《教育合同书》约定,向熊某支付了基本生活费,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熊某毕业后未返回单位继续任职,且在学习期间未向某事业单位提供劳动,故熊某应当向某事业单位返还学习期间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待遇。

         最终,法院判决熊某向某事业单位返还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待遇30余万元。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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