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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修订

        日前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根据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建设需要,湖北省将修订《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该办法自制定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订,已被省政府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据悉,现行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于2003年12月制定,2014年11月首次修订,立足于当时工伤保险基金县(市)级统筹实际。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保障体系,加快推动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部署,湖北省已全面启动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计划于2024年1月1日起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随着工伤保险统筹层次的提升,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后用工形态多样,人民群众对工伤保险职业群体全覆盖的期盼,迫切需要在实施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前从立法层面解决制度问题。

与此同时,2018年公务员法修订颁布,明确规定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湖北省已于今年1月1日将中央驻鄂单位及全省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近年来的工作实践中,部分超龄人员、不具有传统劳动关系人员、农民工等群体已实质纳入工伤保障渠道;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城乡社区工作者已被国家明确要求纳入工伤保障;新业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已纳入国家重点民生工作,部分省份已开始试点。因此,通过修订该《办法》,进一步规范上述职业群体工伤保障措施,提前做好新业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衔接,是实现湖北省职业群体工伤保障广覆盖工作目标的重要举措。

此外,近年来,随着国家、人社部以及相关部门以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了社保登记、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业务经办等诸多业务链条相关规定,加之最高人民法院侧重工伤认定、工伤保障等出台多项司法解释、法官会议纪要、答复复函,修订该《办法》也是适应国家工伤保险政策体系发展变化的需要。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的修订将根据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制度需求,相应调整申报缴费、征缴机构、基金管理、工伤认定、标准调整等政策规定。其中,关于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将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明确的伤残轻重以及对劳动能力产生的实际影响,借鉴经济发达省份先进经验,对不同等级补偿标准予以适当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实际伤残影响。同时,对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实施程序、辅助器具配置标准、协议机构管理等,将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相应办法,加强省内制度统一,减少争议纠纷。总体看来,该《办法》修订后,将在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基金抗风险能力、推动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落地见效上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为保障湖北省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劳动关系,提供更加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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