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在不予立案方面,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除外),立案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在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情况下,认定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适用相关规定,可以不予立案。
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方面,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除外),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视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适用相关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不予行政处罚方面,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除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第三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损害等危害后果的,适用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为及时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节约行政资源,各市、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除外)时,按照公正合理保护的要求和过罚相当的原则,积极适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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