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参保对象,但其工伤保障需求较为迫切,社会关注度高。为进一步保障相关劳动者的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近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了《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将7类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预计惠及超过200万劳动者。
根据《办法》规定,可享受这项政策的特定人员具体为:大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实习学生,包括大中专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或学校开具实习介绍函的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用人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接单,提供网约车、代驾、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在职村干部和专职社区工作者;由第三方平台服务机构或平台统一管理,参与影视、舞台剧制作的群众演员。
这些人群所在用人单位可按“自愿参保”原则,为其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年龄应不小于16周岁、不超过65周岁,参保的特定人员年龄达到65周岁的,其工伤保险关系即时终止(处于停工留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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