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四川工人日报消息,9月12日,“蓉漂”小张称,前不久,他因工作中与上级领导发生争吵,被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他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时,公司却在离职证明中注明双方劳动合同因小张“辱骂领导,严重违纪”而解除,致使小张下一步找工作将可能面临很大影响。小张问,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这样写合法吗?
针对小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四川允知律师事务所邓文博律师。邓文博律师解答道: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离职证明中写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用人单位能否在离职证明中写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原因存有一定争议,观点尚不统一,部分案件中,法院认为法律并没有禁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增加《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内容,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写明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符合事实,人民法院并不会否定;但也有案件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写明劳动者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下一步就业有一定影响,判决用人单位重新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同时,邓文博律师还指出,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出具;如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