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系某集团下属科技股份公司的机修工。2018年5月24日,胡某在代表公司参加集团举办的第五届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时,发生碰撞摔倒受伤,诊断为:左踝韧带损伤,下胫腓联合处损伤。
2018年6月19日,公司为胡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胡某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解析
在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时不能机械,应当作广义理解,即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给职工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或单位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作。
职工代表单位参加体育比赛受伤,可以视同职工参加单位临时指派的一项工作而受伤,是职工工作的延伸,应视为因工作原因所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指出: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根据同事证言、参赛名单、比赛时间表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胡某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