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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职工遭遇工伤时,享有哪些具体权利?

         3月10日,务工人员邵某向本报咨询称,他的朋友余某在2024年11月上班时受了工伤。邵某想知道,当职工遭遇工伤时,享有哪些具体权利?

         针对邵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

         何律师表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及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之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权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及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之规定,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有权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撤离作业场所。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及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之规定,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措施;有权获得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病防护用品;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

         最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及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规定,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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