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优化调整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拟优化调整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条件,解决离职人员改善居住和生活需求的实际问题,提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非本省户籍,在我省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满6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本省户籍,在我省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满12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离职提取业务拟将实行承诺制办理:
省内户籍职工,能共享到户籍信息的,“零材料”申请承诺办理;
省外户籍职工,未能联网获取到户籍信息的,提交《户籍簿》申请办理。
缴存职工要诚实守信,严格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如通过虚假承诺、伪造申请材料等方式违规提取的,一经核实,需将所提资金全部退回,并按照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缴存职工符合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的,可通过“海易办”APP、海南政务服务网线上渠道或到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据介绍,此次优化调整的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缩短了本省户籍职工停缴公积金、养老保险的时间,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实际需求,提升了缴存职工办理离职提取业务的体验感。同时离职提取业务实行承诺制办理,让办理流程更加简化方便。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住房公积金停缴时间的认定标准,是从住房公积金停缴时间以职工最后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入账时间开始,至职工申请办理离职提取的时间为止,期间间隔应超过规定的月份数,其中:非本省户籍的应超过6个月,本省户籍的应超过12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包含正常汇缴、全额补缴、差额补缴等缴存业务,不包含行政执法维权强制补缴业务。职工账户状态正常、且单位已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其缓缴期间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停缴的时间。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时间以职工最后一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存时间开始,至职工申请办理离职提取的时间为止,期间间隔应超过规定的月份数,其中:非本省户籍的应超过6个月,本省户籍的应超过12个月。职工账户状态正常、且单位已申请缓缴养老保险的,其缓缴时间不计入职工养老保险停缴的时间。
《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至3月14日。广大网友可在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版块的“征集调查”栏目,提出意见与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