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公司与黄某发生劳动争议纠纷。2023年8月30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对该裁决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某公司于9月5日收到仲裁裁决书。
2023年9月14日,某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无需履行案涉劳动仲裁裁决的内容。但南山法院审查后发现,某公司住所地位于前海合作区,南山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未予以立案,且及时告知某公司应向有管辖权的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15日,黄某向前海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已经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
2024年1月11日,某公司向前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无须履行案涉劳动仲裁裁决的内容。
前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公司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且未被受理,不能被认定为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
即使某公司因认识错误,曾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其在得知该法院无管辖权后,理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某公司无正当合法事由,在2023年12月15日收到本案强制执行通知及相关文件后,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已超出法定起诉时间长达数月,应认定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某公司的起诉。该判决已生效。
【说法】
本案争议点在于某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期限,是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之诉,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
劳动争议案件之所以设立起诉期限,在于督促当事人尽快及时行使权利,提高劳动争议仲裁解决纠纷的效率,促使劳资双方尽早结束处于争议的不稳定状态。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期限应依职权进行审查,对于超过起诉期限的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即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后果是丧失了起诉权。
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期限为自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合法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将被耽误的时间予以扣除或顺延。本案中,某公司在被告知南山法院无管辖权后,如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前海法院提起诉讼,前海法院将依法受理。但某公司却拖延了数个月,在对方当事人已经申请强制执行后才向前海法院起诉,显然不能被认定为具备正当合法的事由。
法院提醒,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应重点关注自己的起诉权,如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应在十五日法定期间内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