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我于今年4月份进入一家用人单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与我约定了试用期。入职后,用人单位对我进行了各项培训,包括技能培训,并对技能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进行了详细讲解。对方告诉我,如果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有权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转眼间,试用期过了。用人单位对我和其他新进员工进行了应知应会考核。分数公布后,我发现我的应知考核不及格。没几天,用人单位就通知我,由于我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
我一直听别人说起,用人单位对考核不合格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予一次培训或换岗机会,如果仍不合格,才能解除。现在企业直接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这样的做法对吗?
刘文莉:
您好。你提出的问题,事实上分属两个概念。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极其严格的,其中,对职工无法完成任务或考核不达标,就像你说的那样,其四十条第二款就明确“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对试用期员工,同样是无法完成生产任务或考核不达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仅概念不一,法律后果也不一样,“不胜任工作”解除,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则直接可以解除。
当然,职工到底符合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是用人单位一家说了算。首先,用人单位必须将相关规定列入规章制度中;其次,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和步骤,方能施行;再次,“不符合录用条件”究竟包括哪些内容,比如:技能上有什么要求,劳动者必须提供哪些证明等,双方都要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最后,应该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公正的考核,劳动者确“不符合录用条件”,方能行使解除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