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在2019年5月被顾某以公司的名义招聘到一家五金生产经营企业上班,从事铆工工作,但该企业没有合法的营业执照。2019年8月10日,我在该企业干活时被机器挤伤,造成右手拇指及食指严重受伤。因协商伤残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我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顾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拿到赔偿金吗?
邱剑飞同志:
您好!从您提供的信息来看,您是可以拿到赔偿的。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在您提供的信息中,顾某和您之间属于非法用工,虽然顾某的公司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但您仍可按照上述规定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