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应聘到一家公司担任财务经理职务,其与公司约定了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陈某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在合同上签了字,但未在合同上加盖公司的公章。事后,陈某质疑:未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文本的具体内容进行磋商,最终达成一致的活动过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表明了双方的合意成立,劳动合同开始生效。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有权代表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人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在下列三种情形下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未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应当分情况而言,对于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章,但是有其法定代表人或用人单位授权的人签字的劳动合同,尽管劳动合同在签订时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不存在《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就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应当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