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责任明晰、赔偿无纠纷的交通事故,因误工费发生了分歧。日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五〇团司法所就调解了这样一起纠纷。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肇事方共赔偿1.82万元。
据了解,4月13日,一五〇团居民李大爷乘坐高某驾驶的摩托车出行,途中与王某驾驶的拖拉机碰撞,造成高某死亡、李大爷三根肋骨骨折。经调查,王某驾驶的拖拉机已达报废标准,高某驾驶的摩托车无号牌。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承担次要责任,李大爷无责。
9月14日,李大爷拿到司法鉴定意见书,要求王某、高某的妻子林某对其赔偿。王某、林某不能接受其中一项赔偿,即赔偿李大爷老伴因护理李大爷产生的误工费1.1万余元。他们认为,李大爷的老伴是退休职工,不会因护理行为而减少或停发退休工资,没有产生实际误工损失。李大爷认为,妻子一直照顾受伤的他,理应有护理费并且应该参照误工费计算。
于是,李大爷找到一五〇团司法所请求解决。该司法所所长郭有全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护理费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的。
郭有全认为,这起纠纷中,退休人员照顾受伤亲属,能否索要误工费是焦点。
郭有全表示,实际情况中,李大爷老伴的退休工资不会因护理行为而减少或停发,并没有产生“误工”损失,而且从伦理道德上说,妻子照顾受伤的丈夫也是正常生活的一部分。但是,在有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李大爷老伴的护理行为不属于法定的夫妻间扶助义务。因为其退休工资虽然不会因为护理行为而减少,但她的护理行为仍具有金钱价值,我国法律并未禁止退休人员从事其他合法、有偿服务的社会劳动行为。
最后,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确认李大爷老伴的护理费为3000元,加上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王某、林某共计赔偿李大爷1.82万元,两人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