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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救助体制之困 全国仅2%的县有儿童福利机构

  “钱是一个条件,但是制度更是一个条件。”——兰考县政府对兰考火灾的回应引发普遍质疑和反思。在儿童救助方面,究竟面临哪些法律、体制政策的不足,让相关问题前后延续二十余年难以解决?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近日在江苏、河南、贵州等地采访了多位“民政局长”,对于当下国内孤残弃儿收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他们有着深切的体会。

  基础投入不足:全国仅2%的县有儿童福利机构

  “2007年以前只有不到10个省辖市有综合性社会福利院,县级只有几个市改区有少数的福利院,且条件非常简陋。” 河南省民政厅坦承。儿童福利机构历史欠账多,基础薄弱。尤其缺乏政府兴办的机构来合法养育社会弃婴,这些短板和薄弱环节也是兰考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统计数据显示,全国2800多个县,只有64个县城有儿童福利机构,比例只占到2%。其中,兰考县儿童福利院2012年列入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蓝天计划”项目,目前中央资助的90万元已下拨兰考,河南省级资助50万元将于近期下拨。

  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江苏省,众多县市区也同样缺少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即使有相关机构,人力、经费投入水平较低等问题在多数省份同样存在。

  江苏省射阳县民政局长陈昌奎说,射阳县有162名社会孤儿,主要有村组、居委会与亲属签订抚养协议,落实责任,并向监护人发放孤儿救助金,县里没有儿童福利院,找不到家庭的弃婴通常只能送到市儿童福利院。而近两年送到福利院的也只有两三个。

  “一方面,儿童福利投入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密切相关;另一方面,民政事务繁杂,涉及从出生到入土,有些地方还包括移民工作,一线工作人员明显不足,儿童救助力量一直很薄弱。”江苏睢宁县民政副局长滕震说,如果没有财力和人力的支撑,很多工作难以开展。

  制度滞后:一个收养证需经过多个部门审核

  记者采访发现,目前收养门槛比较高,孤儿身份认定程序繁琐,普遍需要公安、计生、民政等多个部门开证明,《收养证》甚至需要省级民政厅审核颁发。一些地方在申请时还需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等多种资料。

  贵阳市民政局副局长张洪溢说,由于办理收养证程序繁琐、耗时长,加之受农村收养守习俗影响,普遍存在一些家庭在收养弃婴后,并不登记的情况。这也导致了民政部门对民间收养、领养底数统计一直比较困难。据介绍,贵阳市统计到的共有孤儿700余名,其中集中供养400余名,但民间私自收养、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恐怕远比能够统计上来的人数要多。

  “即使在一些有儿童福利院的地方,孤弃儿童收养的渠道较为顺畅,但也曾接受过当地群众前来咨询收养了幼儿能否办理收养手续、但却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而但对那些没来登记的、或者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民间行为,缺乏有效的办法实施监督。”江苏沭阳县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说。

  目前,收养工作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1999年修订的《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对民间私自收留抚育婴儿,如其不合法办理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法律责任。2008年,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私自收养行为提出了分类予以规范的意见,但并非相应强制性措施。

  源头控制乏力:正规途径收养的弃婴仅极少数

  在发生兰考大火的河南省,按照计生委提供的新生儿每年4%至6%的残疾率,河南省每年出生残疾儿童约5至8万名。民政厅推算,仅残疾儿童中全省每年就有几千名弃婴,加上各种原因遗弃的健康婴儿,数量更大。而每年通过正规途径经公安送至儿童福利机构的数量仅有1千多名,绝大多数健康婴儿都在民间被捡拾后合法收养或私自收留。

  “在兰考火灾发生前,连110民警也将弃婴送至袁厉害处,值得深思。”多名民政局负责人表示,公安部门需要协同民政部门将弃儿送至福利院、并为孤弃儿办理集体户口登记,便于按规定发放补贴。在相关政策不健全的情况下,社会慈善部门也应当发挥补充作用。

  贵阳市民政局副局长张洪溢说,弃婴问题不仅是复杂的社会问题,更是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到遗弃、监护、抚养等方面,单靠行政法规难以有效打击,也难以有效保障遗弃儿童权益,需要加强民事、刑事方面立法,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协调配合。

  目前,对民间遗弃婴儿问题,虽然《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都有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但可能由于查找不到遗弃人或取证困难等原因,并未完全从源头上遏制弃婴的产生。

  在江苏、河南、贵州等地,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探索调动多个政府部门的力量,整合了民政、慈善、人社及教育等部门共同来为孤弃儿提供生活的基本保障。多位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兰考大火后,不能仅停留在对个案的拷问,更应该借机反思儿童福利体制性缺陷,构建起一个真正能让每个孤儿能有所归属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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