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月28日澎湃新闻网报道,浙江宁波市人社局官网公布了奉化区人社局近日作出的宁波市首份隔离期工伤认定书。其中显示,奉化某公司处隔离期的1名员工因突发疾病死亡,区人社局认定该员工为工伤。
当地人社部门迅速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给企业,这办事效率值得点赞。而人社部门正确理解隔离期间的劳动关系、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认定工伤的态度,值得肯定。
针对劳动者与工作有关的因病死亡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的,视同工伤。在平时,各地人社部门往往会将这一条规定作为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严格掌握认定标准,如果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岗位要素缺失或不符合要求,大概率会被拒绝。
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很多用人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允许员工居家办公,不少员工还被采取了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这样,劳动方式、劳动关系便进入了一种特殊状态,与之相对应,劳动保护也应进入一种特殊状态,人社部门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工伤认定要件的理解和把握也应进入一种特殊状态。
人社部早在1月24日发出通知,要求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这是对处于治疗期、隔离期或医学观察期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作状态的明确认定,也为各级人社部门处理与此有关的工伤认定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
本案例中的员工2月2日接公司返岗通知后,于2月8日返回公司,并按照公司安排在隔离区隔离待岗。2月11日,该员工在隔离区房间突然发病,第二天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实很清晰,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和范围。当地人社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快速作出工伤认定,于情合理,于法有据。
“隔离猝死”算工伤,给出了劳动保护的参考答案,值得各地人社部门借鉴。疫情当前,劳动关系、劳动状态发生了改变,出现了新的模式,劳动保护、工伤认定也应当随之作出相应调整。如此,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疫情防控的大局,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更符合法治要求和提升治理能力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