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是非常重要的权利义务的时间点,它既涉及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义务的期间,还关系着工伤待遇计算时的“上一年度”如何确定。对农民工而言,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时间,在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是不是与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同对等?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再审裁定中,是这样理解和裁判的,对广大的农民工而言具有一定价值。
案情:支付工伤待遇
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惹争议
武某(女性,1958年11月17日出生)因与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区环卫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3民终1094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武某申请再审称,区环卫处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数额有误,应予以纠正。
一、认定劳动关系解除时间错误,导致上一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标准采用错误。“武某一审中请求区环卫处支付2017年1月至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时的工资,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武某未上诉,视为武某对该判项的认可,故可视为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缺乏证据证明。在本案一审诉讼请求中,武某曾请求法院判令区环卫处自2017年1月起至确认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按每月1650元支付工资,一审法院判决未予支持。武某考虑节省诉讼资源、早日解除诉累,决定放弃对2017年1月以后工资的追偿没有上诉,区环卫处上诉后也并未在答辩时提出请求,但武某只是放弃了工资的追偿,并不是认可此时解除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违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7条“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之规定,缺乏证据证明,并且与该判决书“一、维持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8)冀0303民初56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武某与区环卫处的劳动合同”相互矛盾。故应当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武某与区环卫处于一审法院判决的时间2018年12月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4条及《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应以2017年度本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来计算武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二审判决认定“武某2017年1月解除劳动关系距2018年11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足2年,按照其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40%计算”,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规定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这是唯一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的规范性文件,且至今仍在执行,但其针对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和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上述人员退休后按照规定领取退休金(现在也称养老金)。《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临近退休的职工逐年减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基于退休人员有退休金收入无需再继续就业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国家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退休年龄没有明确界定,武某为进城务工的农民,2018年11月满60周岁领取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国家对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的一种惠农政策性补助,《社会保险法》第21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可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范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基本养老保险。二审法院将武某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推定为“法定退休年龄”,据此减少武某应当依法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更不符合追求公平的法律原则。综上,申请对本案再审。
裁判:原审判决并无不妥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省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的标准问题。原审中武某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区环卫处支付其2017年1月至劳动关系解除时的工资。”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武某未上诉,区环卫处支付武某工资至2017年1月,后未再向武某支付工资,故原审认定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据此,原审法院按2016年度河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判决区环卫处赔偿武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数额正确。二、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数额问题。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武某2018年11月已满60周岁,2017年1月与区环卫处解除劳动关系时,距其2018年11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足2年,依据该办法规定原审按武某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40%计算,区环卫处应给付武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并无不妥。
2019年10月18日,省法院作出(2019)冀民申8984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武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