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并非投资者本人,也是实实在在的工薪阶层劳动者,他们忠实地按照公司的要求做事时,往往不知道“留一手”保护自己,结果有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罚款。下面就把这些高级打工者容易忽视的几个职务行为捋一捋,让他们知道做这个事,不仅单位会被罚款,就连个人也跑不掉。
如果涉及到如下事项,劳动监察机关或者社会保险费征缴机关已经立案,对用人单位在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征缴方面进行调查,唯一的建议是,收起那些小聪明,认认真真配合劳动监察或者社保稽核。如果这些机构已经责令对违法行为限期纠正,那就更需要老老实实纠正。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不要以为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才会被处以个人罚款,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这方面,直接负责的主管、甚至不是主管的其他人员,也在处罚之列。
①未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或者光有制度未听取职代会或工会意见
法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5条第一款。
处罚: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很多中小企业未建立这样的制度,所以潜在的受罚风险不能消除。
应对:按要求建立,不要光凭老板个人好恶随意确定。
点评:如果劳动监察机关已经责令限期建立该制度,则应该老老实实遵照执行。如果本单位没有职代会或工会组织怎么办?那就召集全体员工开会,征求意见。
②无工资清单、考勤记录,或者有清单和记录但未保存2年
法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5条第二款。
处罚: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很多中小企业有工资发放清单,却无考勤记录,所以潜在的受罚风险不能消除。
应对:该建立就要建立,这些事都是基础管理。
点评:违反这一条,劳动监察机关完全可以不给限期整改时间,一经发现即可处罚,所以请老老实实遵照执行。单位档案保管要有规矩,保管要妥当。
③非货币方式支付工资,或者限定消费
法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7条。
处罚: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种违法行为现在不多,但那些效益不好的企业往往会以产品抵职工工资,或者要求职工购买本企业或客户产品。这些都违法。
应对:给予职工较大优惠,在职工同意的情况下,非货币支付工资未尝不可。
④社会保险不按规定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社保费
法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2条
处罚:分为两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应对:如实登记,如实申报。
点评:违反这条规定的企业比较多。在各种处罚措施中,这一条是最严厉的,体现在处罚金额高,区分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两种情况,并且即使不是单位负责人,只要是直接负责的主管或其他直接责任人,比如分管副总、人力资源部部门经理,也可能是处罚对象。
⑤社保缴费基数无法确定
法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4条
处罚: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应对:保留完好工资发放证据。
点评:不少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两本账或三本账,或者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除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还要依法征缴。对迟延缴纳的,加收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罚款。
做假账的违法成本很高,此处又增一项。在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方面,不少企业依然在走法律的钢丝,现在面临越来越多的职工社会保险维权意识的觉醒,这条钢丝将越来越难走。
⑥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社保申报资料
法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31条
处罚: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应对:如实申报
点评:江苏省的地方立法,同样高度重视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资料,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都是属于这类资料,单位需要如实提供,不如实提供的代价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