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一名司机将一辆满载货物的货车停在公路附近一块空地上,然后去饭店吃饭。我从车旁经过时,恰好被车上掉下的货物砸伤。由于车主无力承担全部的赔偿费用,该货车已经投保交强险,我就要求保险公司给予理赔。
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其理由是:我的伤害不是发生在道路上,不能按交通事故处理, 我无权要求理赔。
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胡小燕
胡小燕读者:
本案虽可以按交通事故处理,但不能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一方面,本案应按交通事故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来看,“道路”这一场所限制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件和核心概念,但是,这不等于只有发生在道路上的才能按交通事故处理,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也指出:“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在地域上包括道路和道路以外的其他场所,在道路上与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存在本质区别。单纯以事故发生地点是否在道路上认定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系对“交通事故”定义的错误理解。
另一方面,你无权要求交强险理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即对于在非道路上发生事故,并不是都可以主张交强险赔偿,而是只有在机动车“通行”的情形下,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畴。之所以强调“通行”,是要求机动车作为交通运输工具经过交通线时,基于自身重量、速度等危险造成损害,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你受伤却是发生在货车处于静止状态时,因车上货物滑落所致,而非货车运行风险引起,损害和运行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