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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拒头名,都是性格惹的祸

  李宏宇/画

  公考拒头名,都是性格惹的祸

  去年9月,刘金星报考了福建省省委办公厅一科员职位,在笔试、面试环节中分别取得第一名。正当辞掉工作的刘金星满怀欣喜准备入职时,却被电话告知因性格原因不予录用。10月17日下午,福建省省委办公厅、组织部相关负责人对此作出解释,称在考察环节中发现问题,该处理方式符合规定(10月18日《京华时报》)。

  从程序上说,用人单位在正式录用之前对考生进行考察,然后在考察中发现了问题进而拒绝录用,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不过这个拒绝录用的理由,却存在很大的问题。首先,“性格不合适”缺乏令人信服的衡量标准。一个人的性格往往很复杂,具有多面性,用人单位仅仅凭借考生以往学校和工作单位的评价,就仓促作出“性格不合适”的结论,未免有些草率。其次,即便这名考生在性格上确实有缺陷,或者是和现在将要从事的岗位有冲突的地方,那么用人单位也应该把他是什么性格,他报考的岗位又需要什么样的性格,冲突在哪里一一告知考生,以理服人才行。

  而实际呢?在考生对这个结果提出强烈质疑之后,用人单位第一次是说考生有作风问题,第二次又说是“性格不合适”。这就不禁让人怀疑,拒绝录用他的真正理由到底是什么?到底是“作风问题”还是“性格问题”,抑或是有无法明说的“第三种原因”?在关系到考生终生命运的问题上,用人单位的说法一日三变,这实在让人无法信服,而不得不怀疑背后是否存在内幕和猫腻。为了驳斥用人单位的说法,考生自行求证,得知不管是他的就读学校还是原用人单位,都没有在他的性格或作风上提出什么异议,对于这一点,用人单位是不是也该给个说法?

  虽然事后用人单位否认了这其中存在舞弊行为,但显然无法打消考生和公众内心的疑虑。其实和一个考生的职业命运相比,公众更加担心的问题是,以“性格不合适”为借口拒绝录用考生,是否会被过度滥用。因为越是这种缺乏具体衡量标准的东西,才越容易在现实中被滥用,越容易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窠臼。最后的结果可能是不了了之。对此,希望福建省省委办公厅能作出更加明确的回应,给考生和公众一个合理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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