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23年7月,老李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该人力资源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将老李派遣至某培训学校从事保洁工作。因培训学校节假日开展各种活动,经常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安排老李打扫活动场地卫生、摆放会场桌椅等。老李要求学校支付加班费,学校告知老李的加班费应由其用人单位即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而人力资源公司则主张公司从未安排老李加班,谁安排加班找谁要加班费。老李该向谁主张加班费呢?
律师说法
负责该案的汪律师表示,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单位将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务服务的用工方式。因这种用工方式涉及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方)、实际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当事人,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相分离,实践中遇到支付加班费、奖金、发放福利待遇等问题时,往往会出现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相互推诿的情况。
针对此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也就是说,支付加班费是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用工单位欠付加班工资且拒不支付时,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该事件中,老李可依法向某培训学校主张加班费,并要求人力资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