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新经济新业态的出现,灵活就业人员成为就业市场上的一支重要力量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他们在高温天气下的劳动权益如何维护呢?
从传统劳动法理论来看,高温津贴基础制度一般适用于存在劳动关系用工情形,即用人单位对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存在支付高温津贴的义务。但是,笔者在这里想说的,对于非标准劳动关系下的灵活就业人员,亦不可忽视其高温劳动保障性权利。
一、各类高温作业劳动者均应受到劳动保护。
2012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当时的表述来看,高温作业的劳动保护措施制度还仅仅适用于构建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至2023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50号)。其中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第三条明确指出:“企业要制定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办法,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确保劳动者获得必要休息时间,防止劳动者过度劳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从这个角度而言,在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不再局限于传统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而已经随着新业态的发展,逐步将范围扩展到了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这是一种制度设计上的与时俱进。
二、平台企业切莫忽视灵活就业人员的高温劳动权益。
2023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三、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描述已经覆盖到“平台企业”与“户外劳动者”,即非劳动关系下的平台用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同样倡导平台企业给予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灵活就业人员发放适当补贴,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