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2年3月15日浙江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因生产需要向江苏某机械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采购生产设备,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机械公司向电子公司提供总货款金额为100万元的机械设备,电子公司预付定金10万元;交货期为合同订立后一个月,如逾期未交货,机械公司应按每天5000元的标准向电子公司支付逾期费用。合同签订后,电子公司依约支付定金10万元,机械公司收到定金后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由此电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采购合同》,并要求机械公司向其返还双倍定金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机械公司向电子公司返还双倍定金20万元。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本案中电子公司请求机械公司返还双倍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本案中约定的定金金额为10万元,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定金最高限额?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本案中电子公司与机械公司在《采购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在机械公司违约时电子公司可以从中择一选择,故法院判决机械公司向电子公司返还双倍定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本案中,电子公司与机械公司约定的定金数额为10万元,合同标的数额为100万元,并没有超出20%的限额,故机械公司违约,法院根据定金罚则判决机械公司返还双倍定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结合本案,当事人之间在订立合同时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只能择一选择,同时注意所约定的定金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限额,超出部分法院将不予支持。
(来源:天津工人报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