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记者从贵州省人社厅获悉,《贵州省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以下简称《用工指引》)已于日前印发,此举旨在逐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引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用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工指引》指出,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需要强调的是,此处所述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如子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应单独核算用工比例,不能整个集团公司打包核算;企业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相关劳动者计入本企业劳务派遣人数。
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相应义务,需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属跨地区派遣的,应保障被派遣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相应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如果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用工指引》明确,被派遣劳动者有如下情形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疗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至劳务派遣单位。此外,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值得一提的是,劳务派遣单位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在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