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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兼职教师主张“专职”课酬获支持

          兼职教师与专职教师,做着相同的工作,却“同工不同酬”。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布该起案例。

          兼职教师称被拖欠课酬

          2020年9月1日,万某与一学校签订校外兼职兼课聘用协议书,约定万某担任该学校的校外兼职教师,聘用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课时津贴150元/学时(按实际授课结算课时),学校于每月30日前发放上月课酬。

          2020—2021学年上学期,万某担任两个班的教学任务,学校计算累计学时为140.58学时,学校共向万某发放课时津贴为21087元。2020—2021学年下学期,因师资力量严重缺乏,学校与万某协商后安排万某一人教五个班,并将五个班的学生分成两个班合班授课。

          2021年7月课程结束后,下学期课程表显示万某授课学时为98学时。同年9月,学校教学系统显示万某累计学时为126.942学时。按照150元/学时的标准,万某可获劳务费为19041.3元,但2022年3月,学校仅向万某支付13570元,拖欠万某5471.3元。万某遂起诉至法院。

          学校抗辩称:校内专职教师的课酬考虑合班超人数系数,校外兼职教师则不计算合班的超人数系数。同时,因新任教师对系统操作不熟悉,错将万某的课酬统计勾选为超人数统计,故万某所领取的上学期课酬有误,万某本应退还多发的课酬1657元。

          法院判学校须补足课时津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指出,虽案涉协议书中约定课时津贴按照150元/学时结算,但并未明确约定授课课时的具体计算标准。而学校提供的文件中仅规定了专任教师的工作量计算方法,不足以据此确定兼职教师的授课工作量计算方式有别于专任教师。

          学校在向万某发放课时津贴前,未审核发现课时有误,却在案涉协议书履行期限届满近一年才提出原课时计算有误,显然有违常理。

          万某于上学期负责两个班的教学,下学期虽合班教学,但实际上负责5个班的教学,学生人数从113人上升至205人,工作量大大提升。学校系统显示万某的累计学时为126.942学时,而学校主张万某的学时仅应按照90.47学时计算,显然与客观情况不符。

          综上,虽案涉协议书中约定校外兼职教师按照实际授课课时结算,但万某与学校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以其实际行为变更协议书的约定,万某的学时计算标准参照专任教师的授课计算标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学校应向万某支付2020—2021学年下学期课时津贴5471.3元。

          学校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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