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3年5月11日,张先生与某房产中介签订服务合同,委托某房产中介出售其房屋一套,房屋出售后要支付一定服务费。2023年6月15日高女士通过中介与张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220万元价格购买张先生的房屋。张先生与高女士于签合同当天各向中介支付了中介费1万元。6月22日,双方因自身原因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中介退还2万元中介费用。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中介费用是否应当退回呢?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进行房屋买卖时可以委托中介撮合签订合同,而中介撮合签订合同后,需要向中介支付费用,中介撮合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支付的中介费用是不会退的,但如果因中介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可以要求中介退还服务费。
本案中,张先生与高女士在房屋中介的介绍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非因中介及不可抗力原因解除合同,故中介费用不应退回。
律师提醒:在签订合同时,要确认合同具体条款。约定买卖双方的具体服务条款,约定双方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很多中介都有统一格式的合同,在签合同的时候,购房者要谨防中介合同的陷阱,因为中介出具的合同一般对自身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违约责任很少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