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妇女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审判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审理涉妇女权益案件,为构建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社会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维护妇女权益民事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为妇女撑起一片法治的晴空。
起诉离婚遭遇威胁
电子保护官可预警
顾某某(女)与顾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顾某长期限制并干涉顾某某社交活动,经常对其进行辱骂甚至殴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6年4月,双方曾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经父母劝说复婚。然而,复婚后的生活并未改善,双方经常吵架,仍然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此,顾某某在2023年9月18日向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保障人身安全,顾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认为,顾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后,仍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因此决定支持其申请,在其住所安装电子保护官。然而,顾某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无视禁止仍前往顾某某住所,触发电子保护官预警。承办庭室收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预警通知后,将顾某传到法庭并对其进行训诫,告知其根据情节可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承办法官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电子保护官”模式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重要措施和有力武器,避免了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施暴者无视法律文书继续对受害者进行威胁和伤害的情形。河北高院在反家暴领域的这一创新之举,为反家暴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为守护妇女的安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出嫁女承包地被收
村委会违规应退赔
1999年,王某某分得一块家庭承包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2008年,王某某居住村进行土地调整,王某某的承包地被确认为1.25亩。2011年,王某某结婚并将户口迁至丈夫家所在的外县某村,但未在新居住地获得承包地。2016年,王某某的原居住地村委会将其1.25亩承包地收回,并作为家庭承包地分配给了另一户村民。王某某因与村委会协商未果,遂诉至遵化市人民法院,请求归还承包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村委会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王某某在2011年出嫁至外县并未获得新的承包地,村委会在2016年收回其承包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某村委会赔偿王某某相应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妇女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关系到她们的生活质量和家庭地位。但在实际生活中出嫁和离婚的妇女往往被视为“外姓人”,在土地分配中被边缘化。她们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可能被强行收回,重新发包给他户,或者在土地征收时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为确保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实质性的恢复和保障,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时,应当准确适用法律相关规定;另一方面,需要增强农村妇女自身的法律意识,使她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哺乳期内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担责赔偿
2020年6月,冯某某入职某技术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21年7月22日,双方基于工作需要,再次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书》,有效期至2022年7月21日。
冯某某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7日休产假,并享有至2022年11月8日的哺乳期权益。2022年4月,公司通过微信向冯某某发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冯某某并未签署这两份文件。此后,双方就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冯某某认为,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请求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性劳动者在“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届满,合同应顺延至哺乳期结束,故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应于2022年11月8日终止。此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基于合法理由并遵循法定程序,本案中,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冯某某存在法定解除条件,且在未得到冯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通过微信形式发送解除合同的文件,程序上存在瑕疵。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原告冯某某经济补偿金、生活费共计16167.75元。
承办法官表示,女性劳动者在生育哺乳期间的劳动权益容易受到忽视甚至侵犯。本案判决为女性劳动者提供了更为人性化的保护,确保她们在特殊时期不会因为生育而失去工作或面临不公平待遇。
妻子患病长期住院
丈夫应担扶养义务
赵某某(女)与杨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20年1月,赵某某怀孕。同年5月17日,赵某某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其间不幸流产。出院后赵某某持续腹痛,后被诊断为乙状结肠癌,治疗费用高达5万余元。
在赵某某生病期间,杨某某未尽夫妻间的照顾扶助义务,将赵某某丢在医院对其不闻不问,且未承担医疗费用。赵某某因此将杨某某诉至新河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及生活费。
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本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现原告自身无固定收入,且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人照顾,被告既不尽夫妻之间的照顾扶助义务,对原告医保报销之外的医疗费也不予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原告病情、被告不尽夫妻扶助义务的过错程度、被告无固定收入情况以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治疗费以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800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律义务,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尽到相互照顾、扶助的责任,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更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扬。
感情破裂诉讼离婚
婚内财产如实申报
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09年结婚,婚后财产涉及不动产、车辆以及数十个银行账号、保险等。后双方感情破裂,张某向涿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考虑到夫妻双方在财产调查、取证方面存在难题,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法院向双方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和《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如实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对逾期申报、不如实申报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双方当事人最终在法院的悉心调解下,和平解除了婚姻关系。
法官庭后表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有助于确保妇女在离婚后能够获得应有的财产份额,是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一次重要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还促进了社会的诚信建设。
法规集市
民法典相关规定
●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
●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
●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