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抚顺市总工会通过下发通知、媒体发布、送法上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新修订的《抚顺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该《条例》于2023年11月24日起开始施行,增加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及劳动争议调解等方面规定。
抚顺市总工会副主席赵军参与了《条例》的立法修改调研和制定。他告诉记者,该市2007年制定出台并实施《条例》。2023年4月7日,抚顺市人大讨论批准并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召开了包括工会干部、职工代表、市长联络员、法律专家参加的立法协调会、论证会等;调研全市35家企业,征求企业负责人、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向10954名职工发放调查问卷,征集到修改意见和建议56条,采纳31条。2023年10月30日,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
抚顺市总调查发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的一些企业存在着组建工会难、集体合同执行不到位、拖欠工资、缺乏劳保待遇等问题。在市总建议下,《条例》增加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受本条例调整和保护”等内容。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加了“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职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职工”等规定。
此外,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还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等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