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王小花是一名收银员,工作时间为7时30分至19时。2021年8月29日,王小花上班期间出现头疼症状,但她坚持工作到当日19时下班。当晚王小花至医院急诊,病历记载医生接诊时间为21时12分,王小花主诉头痛1天。
2021年8月30日上午,王小花再次至医院急诊。次日,华东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确认王小花死亡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2时34分,死亡原因为高血压危象、继发性高血压、左侧肾上腺肿物。
2021年10月22日,王小花家属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1年12月31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予以视同工伤。
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病属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为工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友声音
对于此案例中王小花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网友们有着不同的看法。
有网友表示,王小花发病在工作时间,只是靠个人毅力坚持到下班时间才去看病,不仅具有敬业精神,且病亡在发病48小时内,当然应该符合视同工伤的要件。
不过,也有网友认为这个案例不应该认定为工伤。“突发疾病应该是病情突然发作,当事人不能继续工作,必须马上救治或抢救的程度。但此案中,王小花去医院检查后没住院就回家了,第二天又去的医院,我个人认为没有连续性,不应认定为突发疾病48小时死亡的规定。”网友留言道。
还有网友指出,视同工伤的解释和外延不能没有根据的随意放大,“人社部已有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的明确规定。”
另外,还有网友强调,应该以此事例作为警钟,提醒广大员工:带病坚持工作,虽是为公司着想,但却是极端错误的!“身体健康是首位,感到不舒服应该直接去医院,或许能避免更大悲剧的发生。”
■专家观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只要求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构成要件,并没有设置“工作原因”这一构成要件。“突发疾病”死亡虽不是因工作原因发病而导致死亡,但是因其病情的突发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为了减轻死者家属所承载的创伤和遭受的损害,因此立法特别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的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律师指出,“这是因为,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更需要保护,是工伤保险法律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理念呈现。”
本案中,法院认为,王小花病发当日上班时,在其工作岗位上感到身体不适,坚持到下班后立即就医,并根据医院医嘱于次日上午前往华东医院就诊,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从其就医诊疗的时间节点及发病到救治、抢救无效死亡的整个过程具有连贯性、合理性,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