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原系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自2016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12月26日,杨某向上级领导安某发送电子邮件提出辞职。安某于同日回复尊重其选择,并告知人事会找其走辞职流程。双方确认最后工作日为2020年1月31日。后杨某反悔,多次找领导和人事沟通,表示自己是在情绪失控冲动的前提下提出辞职,要求撤回辞职申请。公司未同意,并要求杨某继续按照辞职流程配合公司完成离职手续。2020年2月12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杨某发送离职证明,其上载明的离职原因为“本人辞职”。
2020年3月31日,杨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0年6月15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对杨某的请求不予支持。杨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于2019年12月26日发送电子邮件向领导提出辞职,双方商定最后工作日为2020年1月31日,辞职的意思表示送达公司,对公司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双方已协商达成合意。后杨某虽向领导表示撤回辞职,但公司在面谈及电子邮件中明确回复不同意其撤回辞职申请,并且要求杨某按照流程办理离职手续。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杨某提出辞职而解除。
综上,由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因杨某主动提出辞职而解除,而非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所致,杨某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唐毅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要一方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产生法律效力。就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来说,只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通知,用人单位收到了解除通知,即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者不得再反悔要求撤回。
本案中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正式离职前又反悔了,想要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已发出的辞职申请便无法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