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崔某于2012年2月入职某公司,该公司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2020年3月前,崔某一直从事仓库管理工作,双方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9日,工作内容为仓库管理等。2020年3月,某公司以仓库合并为理由将崔某调离仓管岗位从事质检工作,后又调至生产部,最后在生产部安排从事清扫工作,崔某对公司调动不满未提供劳动,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处理。2020年4月20日,该公司将崔某重新安排至仓管岗位。2020年6月24日,该公司根据崔某在4月21日至6月期间的工作实际情况,又再次将其调离仓管岗位,让其负责车间公共区域的卫生,崔某仍未接受工作调动。2020年6月29日,某公司以崔某不服从新岗位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援助经过】
2020年12月17日,崔某就其与公司赔偿金纠纷申请仲裁,因超过受理期限,未能成功申请。2021年1月26日,崔某向金湖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调整劳动者岗位是用人单位日常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内容,但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必要性、正当性、可行性,公司不经崔某同意,又未提供证据证明调整岗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即对崔某作出调整岗位决定实属不当,并在与崔某就岗位协调未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以崔某不服从公司安排等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经过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法律援助律师及时与崔某进行沟通交流,详细了解案情,将崔某的有关证据编写了证据目录。向崔某了解公司发放工资方式,要求其到银行打印银行交易记录并电话联系公司领导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给崔某,遭到公司拒绝后,及时起诉到法院。2021年5月17日,金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查清事实后要求双方协商解决,但公司仍然不愿补偿崔某经济损失。最终法院以调岗没有合法性及合理性为由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被告某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2760.61元。
【法援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中常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提出苛刻的条件,劳动者为了养家糊口只好违心接受,没有其他选择。本案中,单位在没有征求原告崔某意见的情况下随意调整其工作岗位,在崔某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仍然多次变动其工作岗位,后以其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单位由用工自主权,但应当依法行使。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须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故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单位是违法调岗,该案件在当前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方面具有一定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