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午报消息,因为怀孕,鞠姝颜(化名)未服从公司安排,拒绝出差两次。其中,第一次是她以“有点累”为由,未配合同事到外地考察项目。第二次是她作为项目报告主编制人员,未参加项目评审会。
鞠姝颜认为,她虽未出差但经部门主管同意对相应工作进行了妥善处置,其既没有懈怠工作的意思,也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然而,公司认为,其因怀孕拒不履行劳动义务,但对奖金的要求一分不少,对参加旅游的热情丝毫不减。在其以不合理理由拒绝正当工作安排的情况下,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尽管鞠姝颜未按照公司安排出差工作,但经其沟通提出了替代方案,此举证明公司的安排并非具有不可替代性。因鞠姝颜怀孕后不愿意赴外地出差符合常理,公司在不能证明其拒绝完成本职工作并构成旷工的情况下将其解聘属于违法。7月21日,法院终审判决公司向鞠姝颜支付赔偿金等20余万元。
怀孕女工拒绝出差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鞠姝颜所在公司主要从事城市交通规划与设计业务,安排员工到外地出差是常有的事。2016年7月5日入职后,公司与她签订了自同年8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3000元。
2019年3月20日,经医院诊断,鞠姝颜已怀孕一月多。因公司的主要经营项目是交通组织规划,许多项目都在外地,在怀孕前也经常出差到现场进行勘验调查,之后再编制报告。公司称,自知晓鞠姝颜怀孕后就未再安排她跟进项目,她的工作一直在公司内,工作量低于怀孕前的水平。
2019年7月11日,公司安排鞠姝颜参加一个项目的现场工作,在征询其意见时,其只回复“有点累”。在公司发布工作行程后,她亦未提出异议。当项目组的其他成员出发时,她却在7月12日未到达现场。公司认为,其行为既拖累工作进程,也造成了不良影响。
同年7月19日,公司安排一个项目的现场评审会,鞠姝颜是该项目的报告主编制人员,应当到会。可是,她并未到会,而由一个刚参加工作的新同事替代她参会。公司认为,她这种自行安排他人替代开会的做法不妥。
事后,公司决定以鞠姝颜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构成旷工为由将其解聘。当她要求公司说明理由时,公司指出,相比其借口怀孕拒不履行劳动义务,其对于奖金的要求却一分不少,对于参加公司集体旅游的热情却丝毫不减。因其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公司正当的工作安排,符合员工手册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拒绝出差理由合理 员工要求给予赔偿
鞠姝颜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决定是错误的。导致该错误的原因,是公司误将拒绝出差即是不服从工作安排,进而步入认识误区,作出违法决定。
鞠姝颜说,其之所以未参加第一个项目现场会,是因为她并非该项目的成员,况且公司安排的两天工作时间包括周六。而前往现场的在途时间坐车四五个小时,公司不应当未征得她同意就将其编入工作小组,更不能因为她留在公司从事其他工作就算作不服从管理。
鞠姝颜说,她虽然是另一项目的报告主编制人,但是,她在怀孕前期医生建议保胎,而前往现场需要坐车6个小时,故其提前通知公司负责人因身体原因不能参会,并提出了由朱某代替汇报的方案。在征得该负责人同意后,她又向朱某详细讲解了项目情况,帮助修订了朱某制作的PPT,由朱某向其作了汇报预演之后,其认为没有问题才让朱某代为参会汇报。因此,她不属于自行、随意安排他人参会。
至于报名参加旅游的原因,鞠姝颜说,按照公司政策规定,不参加旅游的员工需要照常上班。她报名的主要目的不是出行,而是想利用这段时间在家休息一下。
由于公司不接受其解释,鞠姝颜就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项目奖金、年终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等。因仲裁机构以超过45日仍未审结为由终结仲裁程序,她便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怀孕女工不便出差 不能视为不听安排
一审法院庭审时,鞠姝颜提供公司微信群入群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年度项目汇总等证据,证明其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及所负责项目应当提取的奖金等。公司则提交相关年度奖金发放表、年休假统计表、项目调查截图等,证明鞠姝颜可获奖金数额及其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对于2018、2019年度剩余项目提成奖金,争议双方均称无项目提成或奖金的相关规定。鞠姝颜称,相关提成奖金的发放是按照完成的项目和金额,具体比例由公司掌握。公司称,其是综合公司当年度经营情况和员工本人职级、专业技能及实际参与的项目、参与度和项目回款、综合所在部门所有员工的收入情况给出相对公平的报酬。2018年度的奖金没有具体的评定方案,是老板与股东根据上述情况评的。
鞠姝颜提供2017年项目汇总证明其负责项目35个、公司发放项目奖金为96184元,该奖金在鞠姝颜的银行工资流水有所体现。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的项目奖金是真实存在的。相应地,一审法院认为,鞠姝颜有权主张其在2018、2019年度剩余项目的提成奖金。
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7月12日、13日,公司安排鞠姝颜出差参加一个项目的隐患排查工作。因其表示最近太累需要休息,并提出其他替代方案,但业务主管未采纳,安排另外二人替代其工作。2019年7月19日,公司通知鞠姝颜参加项目评审会,其接到该通知后即让朱某代替其参加,并对朱某进行了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综合上述事实可以看出,鞠姝颜在怀孕后虽然两次未能参加公司安排的出差的工作,但其都能积极沟通后提出替代方案由其他人员参加。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安排给鞠姝颜的工作并非具有不可替代性。因鞠姝颜怀孕不愿意长途跋涉符合常理,可以认定公司不能举证证明鞠姝颜系拒绝完成本职工作,并构成旷工。
由于公司将鞠姝颜未参加项目排查工作、评审会视同为不服从工作安排确有不妥之处,其解除与鞠姝颜的劳动关构成实体违法,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应当向鞠姝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根据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鞠姝颜2018年项目提成76000元、2019年项目提成35196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1490元,各项合计202686元。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以劳动者严重违纪的为限。本案中,虽然公司规定两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者完成工作任务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鞠姝颜正在孕期,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酌情减轻其工作量。在第一项目中,因其并非该项目的小组成员,尽管其对于公司的出差安排表现不积极,但不属于严重违纪。其虽是另一项目报告的主编制人,在不能出席评审会的情况下,其已经事先通知公司,并且指导同事进行了参会的准备和预演,后续亦未发生其他不良后果,故公司认定其再次严重违纪的理由和依据不充分。
由此,可以认定鞠姝颜不属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其行为亦未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而公司按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应当支付赔偿金。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