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自动终止了吗?快来看看案例怎么说。
案件事实
2000年7月,原告周某入职某校,从事高中英语教师工作,2012年4月24日,周某与某校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载明周某岗位为英语教师,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2021年1月27日,被告某校向原告周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周某因其已于2020年12月13日年满55周岁,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告知周某学校已按时发放截止2020年12月13日的工资,因教育行业工作以学期为周期的特殊性,学校于2020年12月14日起计发其至本学期末的劳务费,劳务费计发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31日。
2021年4月13日,周某向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周某要求某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31730元,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当日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新都劳人仲委不[2021]3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关于某校是否存在违法解除与周某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虽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并不能反推得出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就仍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再构成劳动关系。
本案中,周某于2020年12月13日年满55周岁,某校通知其于2020年12月14日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故,对于周某要求某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3173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特别提醒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就意味着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就目前而言是存在一定分歧的,主要在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还需结合当地的政策规定。
(据四川工会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