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一家财富公司职员,2017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保证:“向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如果违反上述任何一项确认或保证,公司有权单方在任何时候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导致的后果,由个人承担,公司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同年10月,公司认为我任职期间提供了虚假的离职证明,属于《员工守则》中的“严重违纪”,并以此为由将我开除。
我提供的离职证明载明2014年5月21日至2016年8月23日在原公司任职,而原公司留存联载明我在其公司的任职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至2016年8月12日。
我承认,离职证明上的时间错误确实是我疏忽导致的,但公司仅凭离职证明的时间不对就将我开除,我觉得冤。请问公司开除我有理吗?
吴先生
为您释疑
吴先生您好!
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被称为“帝王原则”。劳动法律关系同样需要遵守这一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具体到本案,在社会招聘中,劳动者过去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间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的重要因素,涉及到劳动者的履职能力、经验程度、职业忠诚度、工资标准等多个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否。劳动者伪造过往工作经验,违反了劳动者基本的诚实信用义务,这一行为也违背了和用人单位的约定。用人单位依据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同时,《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如果用人单位公开发布的招聘要求中已经明确列举录用条件,劳动者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足以影响用人单位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则构成欺诈。劳动合同本身已无效,且如果造成用人损失,还需要赔偿。
因此,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恪守诚信原则。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