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侯某是北京一家餐饮公司的员工。2019年10月22日二人因工作中管理问题发生争执,经单位领导解决后,侯某仍然不满。次日10时许,侯某出于报复心理,将热油泼在后厨工作的姚某身上,姚某被烫伤。
2020年9月2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称姚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北京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东城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
公司认为,姚某因个人原因与同事发生矛盾导致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认定工伤的核心焦点是姚某所受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造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在工伤认定中,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结合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的因素全面理解,且不应限定较小范围,而是应当将具有关联因素的原因都纳入考量范围。
本案事发时,侯某出于报复心理将姚某烫伤,从姚某所受伤害来看,其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从事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性,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的情形。
法官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旨在强化公民权利保障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工伤保险制度正是分担事故风险,提供劳动保障的重要制度。因此,对工作原因的认识不能局限于直接原因,对于间接原因及原因不明的情形,需要人社部门在认定中充分考量其相关因素,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侯某的行为对他人身心造成极大损害,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敬业、友善”严重背离,在此种情况下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更应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
据悉,该案正在上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