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结婚时人们都在祝愿新婚夫妻百年好合、比翼齐飞,但复杂多变的生活并不会完全按照人们的意愿向前发展。有些人的婚姻在无奈中最终步入曲终人散。
以下3个案例,详细阐释了我国现行离婚救济制度内涵及其应用。该制度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或者是为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包括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在总结继承既往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离婚救济制度作出了新的完善,以此保障家务劳动贡献者、生活困难者、权益受损者不因离婚而陷入困境,实现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案例1 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李女士与江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10余年的婚姻生活中,李女士放弃上班全职照顾家庭,江先生虽在外打工但从未提供金钱补贴家用,日常支出主要靠女方娘家接济。
随着孩子渐渐长大,家庭开支也大幅增加,李女士与江先生夫妻二人的关系变得日益紧张。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男方给予经济补偿18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李女士与江先生离婚,江先生需向李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
说法
家务劳动,是指为满足家庭成员日常生活需要所从事的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劳动。尽管如此,家务劳动仍然拥有不容忽视、不可替代的价值。
因此,《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规定删除了原《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对夫妻财产制类型的要求,无论是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离婚时均有权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理解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需要把握如下几点:
一是制度设立的目的。现阶段,女性仍然是家务劳动的主要付出者,她们往往为家庭付出更多,尤其是全职家庭妇女,离婚后再就业的能力往往受到贬损。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在婚姻中付出更多但更弱势的一方,倡导男女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二是适用情形。离婚经济补偿是一种基于对家务劳动价值尊重和认可的权利救济方式。因此,适用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三种情形。为家庭利益付出的家务劳动诸如打扫卫生、收拾家务、采购物品、春种秋收务农劳动等处理家庭日常劳务,均应包括在经济补偿适用情形中。
三是补偿办法。实践中一般通过货币等方式予以补偿。首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主要基于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出发,从付出较多义务一方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和精力、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请求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情况、另一方从中受益的情况和经济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案例2 经济帮助请求权
10年前,女工冯某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曹某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两个孩子。近年来,随着女方失业、身体多病以及日常生活开支的不断增加,夫妻二人经常为经济开支等问题发生争吵。长期的矛盾积累,也导致双方对婚姻应否存续产生疑问。
为此,曹某曾先后两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曹某自愿一次性给付冯某经济帮助8万元。
说法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经济困难的另一方提供的经济帮助。对此,《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目的在于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因此,在适用时具有严格限制。具体来讲,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离婚经济帮助只限于离婚时,如果一方离婚后出现了经济困难的情形,比如患病无力医治的,就不属于离婚经济帮助的范围。
二是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生活困难一般指夫妻一方依靠自身能力、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三是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即帮助者在满足自己合理生活需要后,还有能力以个人财产对生活困难者给予帮助,如果没有帮助能力的,法律也不强制履行该项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不能用经济帮助的办法代替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免损害接受帮助一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案例3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面对男方屡屡出轨的伤害,小敏一纸诉状将丈夫段某告上法院,不仅要求婚生儿子归自己抚养、分割房产等财产,还要求段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庭上,小敏提交了段某书写的多份悔过书、与第三者的微信记录等证据。段某对自己的外遇事实予以认可,同意离婚。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段某赔偿小敏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说法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当对无过错方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是侵权责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延伸。
对此,《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第五项为《民法典》新增兜底条款,该项规定扩大了离婚过错的认定范围,比如一方长期出轨、性罪错、赌博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都可以认为是“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通过确认对方侵害配偶权的方式来获得法律救济,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