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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30元

       今天,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通知》提出,中央财政将按规定对地方实行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分别按比例进行补助。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同时,进一步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在医保待遇方面,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将进一步巩固稳定住院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完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待遇保障和普通门诊统筹,做好待遇衔接。“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心脑血管等慢性病纳入慢病保障范围,发挥医保促进慢病早诊早治作用,提升健康管理水平。”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规范待遇享受等待期设置,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等待期。

  “我们还将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加强部门数据比对和动态维护,防止‘漏保’‘断保’,避免重复参保。”这位负责人表示,接下来还将优化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探索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实现路径,推进高频医保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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